特殊门诊
发布时间:
2024-06-28
医保特殊门诊须知
门诊慢特病是指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门诊药品费用较高,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特殊疾病。
1、每月10日前,符合慢特病门诊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向医保部门提交慢特病门诊待遇资格认定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关病历资料或相关检查资料(出院记录、门诊资料、病检报告、免疫学检查、生化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等与申请病种有关的医疗文书资料)。提供的病历资料或相关检查资料可用复印件,但必须由提供资料的医院病案室、医保科或医务科盖章确认。
2、符合享受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限额内,居民医保按照70%、在职职工按照80%、退休人员按照85%的比例支付。
3、参保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经评审符合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的,可从中自主选择一个病种享受待遇,并在此病种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100元/月的医药费用限额。
4、居民参保人员享受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5、参保人员自审批通过的下月起享受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支付额度一般实行按月管理,当季度未使用完的额度清零。 原则上应在医保部门公布的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购药(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购药)。超过门诊慢特病药品费用限额、明显不合理的药品费用,不得纳入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范围。
6.办理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开始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7、特殊病种门诊只保障购买所申请的病种及相关并发症所需药品费用。
8、特殊病种门诊携带好社会保障卡在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特门药店购药,不限定于任何一家医院和特门药店购药。
9、参保人员可在申报的下月到初审鉴定医院或医保经办窗口查询评审结果,也可以申报下月15日左右登录“湘医保”小程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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